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 关爱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1,或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向受益人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90天内(含第90天);如果本附加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24时起90天内(含第90天)也均为等待期。本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二、 关爱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仍然生存,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受益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可以选择一次性申领满期保险金,或者向我方申请将应当领取的满期保险金作为保险费购买我方提供的年金等其他保险产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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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身故保险金 | 由于遭受意外伤害1,或在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无息退还合同所依附的合同及其合同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
关爱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仍然生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规定的期间内身故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斗殴;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2期间,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3期间、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五、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期间;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同主合同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同主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身故 | 非意外导致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
意外导致 |
约定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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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约定保额 |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精神障碍、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