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且我方认可的医院治疗,就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方将按以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 如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获得补偿或赔偿,则该次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该次医疗费用-该次医疗费用中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获得的补偿或赔偿)×80%;
2. 如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获得补偿或赔偿,则该次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该次医疗费用×50%。
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我方承担保险金给付的医疗费用范围包括住院费(床位费)、挂号费、护理费、诊疗费、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注射费、处置费、换药费、输血费、输氧费、会诊费、救护车医用诊疗费用。
但以下费用不在我方的保险金给付范围:专家挂号费、空调费、取暖费、膳食费、护工费、陪人费、陪床费、陪护费、点名手术费、特需服务费、营养费、营养性药品及保健品费、保健用具费、救护车车公里费用、病历卡工本费、煎药费、送药费、康复治疗费、物理治疗费、心理治疗费、疗养费、自购药品费、院外会诊或自请医生会诊费、辅助器具费、消毒费、隔离费、被保险人身故后发生的任何费用、杂费、其他费。
如医疗费用中某些费用项目属于给付范围,但是该项目中的某些细项不在给付范围内,则该细项不予给付。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将按照其意外伤害发生当天所在的保单年度累计其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收费收据项目及金额应与医生处方及费用清单一致。本附加合同在每一保单年度累计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治疗的,我方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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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如果遭受意外伤害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二级以上公立且认可的医院治疗,就在医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符合合同所约定的医疗费用,将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 如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获得补偿或赔偿,则该次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该次医疗费用-该次医疗费用中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获得的补偿或赔偿)×80%; 2. 如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获得补偿或赔偿,则该次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该次医疗费用×50%。 |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治疗,或被保险人在下列规定的期间内治疗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斗殴;
三、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期间;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症状或身体损伤;
五、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及前述任一情况的并发症;
六、牙齿修复、牙齿整形、牙齿治疗及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康复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非意外伤害所致的整容手术;
七、被保险人非遵医嘱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物不在此限);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八、椎间盘膨出和突出;
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期间、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期间,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十、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同主合同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同主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报销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 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x 80% |
未从其他渠道获得报销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x 5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精神障碍、已存在疾病、怀孕及其并发症、矫形及整容手术、私自用药、椎间盘突出、进行高风险活动、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