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且我方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方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 180 天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而住院,在住院期间又需要治疗由于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身体损伤或疾病,我方仅赔偿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住院治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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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且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将按照实际住院天数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被保险人在下列规定的期间内住院治疗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斗殴;
三、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期间;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症状或身体损伤;
五、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及前述任一情况的并发症;
六、牙齿修复、牙齿整形、牙齿治疗及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疗养,休养,康复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安装假肢;非意外伤害所致的整容手术;
七、被保险人非遵医嘱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物不在此限);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八、椎间盘膨出和突出;
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期间、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期间,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十、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同主合同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同主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精神障碍、已存在症状、自杀、怀孕及其并发症、私自用药、进行高风险活动、椎间盘突出、矫形及整容手术、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