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将按照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 0083-2013)中所列举的伤残,我方按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给付比例乘以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应在对该意外伤害的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仍未结束治疗,应在第180天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我方将根据鉴定结果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第180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我方将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伤残标准完成前述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程度未达到或不属于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类别与等级,我方将不支付任何意外伤残保险金,本主合同继续有效。
(三)伤残标准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伤残标准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如果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体或同一组织器官,且导致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给付后次意外伤残保险金减去前次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余额;若前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相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照该伤残等级的上一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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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天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天内导致伤残,我们按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给付比例乘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或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规定期间内身故或伤残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在被羁押、关押、服刑期间;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斗殴;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自我伤害;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与保险责任直接或密切相关的任何症状、疾病、伤残或身体损伤;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期间、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期间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六、被保险人非遵医嘱使用药物;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七、猝死,医疗事故,食物中毒,整容手术,不遵照医护意见;
八、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十、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期间,但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期间;
十一、分娩、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范围
出生满60天至年满70周岁,符合我方规定投保条件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间
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我双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主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既往病症、未遵医嘱、猝死、医疗事故、食物中毒、参加高危运动、以运动员身份参赛、以非乘客身份搭乘飞机、精神疾病、分娩流产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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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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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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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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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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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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