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见 20.4)并且自该意外伤 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见 20.5),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自被 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二、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 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24 时起180 天之内,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实际 已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的 105%,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 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 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24 时起180 天之后,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自被保险人 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三、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见 20.6),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自被保险人经鉴 定为全残之日 24 时起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对该意外伤害的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残疾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 180 天仍未结束治疗,应在第 180 天向司法鉴定 机构申请残疾鉴定,我方将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对于第 180 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我方将不承担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方将不给付意外 全残保险金。
四、非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 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24 时起180 天之内,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实际 3 已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的 105%,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自被保险人经鉴定为全残之日 24 时起效力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 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24 时起180 天之后,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自被保险人 经鉴定为全残之日 24 时起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方将不给付非意 外全残保险金。
五、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满期日(见 20.7)生存且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我方将 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本保单有效期间内,由于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将按本保单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保单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自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本保单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如果由于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实际已支付的本保单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的105%,本保单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在本保单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如果由于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保单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自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自被保险人经鉴定为全残之日24时起效力终止。 应在对该意外伤害的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残疾鉴定。如果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仍未结束治疗,应在第180天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残疾鉴定,将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对于第180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将不承担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本保单所规定的全残,将不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
非意外全残保险金 | 在本保单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如果由于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实际已支付的本保单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的105%,本保单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自经鉴定为全残之日24时起效力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如果由于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全残保险金,本保单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自被保险人经鉴定为全残之日24时起效力终止。 如果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全残,将不给付非意外全残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本保单满期日生存且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我伤害、挑衅、斗殴、 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他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在被羁押、关押服刑期间由于意外伤 害或疾病导致的死亡或全残;
(三)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 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四)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 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20.12)的机动车;
(六) 执行警务、军警训练、军事行动、战争、暴乱、武装叛乱,恐怖 主义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七) 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 合同效力终止,我方向受益人(不包括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是唯一的受益人,则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第(一)点以外其它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及其所 依附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我方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投保年龄
出生满 60 天至 60 周岁,符合我方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可作为被保险 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按份销售,份数与主险相同。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非意外身故 |
已交保费 x 105% |
约定保额 | |
非意外全残 |
已交保费 x 105% |
约定保额 |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
意外全残 | 约定保额 | ||
满期金 | 约定保额 |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驾驶摩托车、酒驾、无证驾驶、军事行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