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20.4)并且自该意外 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起 90 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24 时起 90 天之后,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 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自被保险人身故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见 20.5) 起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与主合同被保险人相同的附加 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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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豁免 | 在本保单有效期间内,如果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24时起 90 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24 时起 90 天之后,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自身故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豁免本保单所依附的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与主合同被保险人相同的保单的剩余各期保险费,本保单效力终止。 |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我伤害、挑衅、斗殴、 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在被羁押、关押服刑期间由于意外 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死亡;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 20.6)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见 20.7)处方 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或最后一次复效前已存在的与保险责任直接或 密切相关的任何症状(见 20.8)、疾病、残疾和身体损伤,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 病(见 20.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20.10);
五、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 20.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20.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20.13)的机动车;
六、执行警务、军警训练、军事行动、战争(见 20.14)、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 义(见 20.15)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七、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方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投保条件
年龄为 20 周岁至 60 周岁的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投保人可作 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交费期间。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同主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身故豁免保费 | 非意外导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意外导致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驾驶摩托车、已存在疾病、军事行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