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20.4),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医院(见20.5)住院(见20.6)治疗;或者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保障疾病(见20.7)在医院住院治疗,我方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见20.8)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见20.9)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见20.10)。
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还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被保险人的住院治疗首日必须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间内。
二、在每一个保单年度(见20.11)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90 天为限;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600 天为限。当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等于600 天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三、如果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治疗的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时间间隔不超过90天,则将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治疗视为同一次住院治疗。如果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时间间隔超过90天,则将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治疗视为两次住院治疗。
四、如果被保险人同时因意外伤害和保障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我方将不累计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仅按照两者中金额较高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或保障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又需要治疗意外伤害之外的身体损伤或非保障疾病,我方仅赔偿因意外伤害或保障疾病而导致的住院治疗。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本保单有效期间内,如果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医院住院治疗;或者因本保单所规定的保障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将按照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本保单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还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住院治疗首日必须在本保单的有效期间内。 二、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90 天为限;在本保单有效期间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600 天为限。 当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等于600 天时,本保单效力终止。 三、如果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治疗的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时间间隔不超过90天,则将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治疗视为同一次住院治疗。如果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时间间隔超过90天,则将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治疗视为两次住院治疗。 四、如果同时因意外伤害和保障疾病在医院住院疗,我方将不累计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仅按照两者中金额较高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或保障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又需要治疗意外伤害之外的身体损伤或非保障疾病,仅赔偿因意外伤害或保障疾病而导致的住院治疗。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在被羁押、关押服刑期间;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或最后一次复效前已存在的与保险责任直接或密切相关的任何症状(见20.12)、疾病、残疾和身体损伤,遗传性疾病(见20.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20.14),性病或与性病有关的疾病;
五、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不孕症,不育症,避孕、节育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六、牙齿修复、牙齿整形、牙齿治疗及手术;
七、例行身体检查,任何与入院诊断、疾病或身体伤害没有直接联系的检查,任何从医疗角度看不必要的治疗和检查;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20.15);
九、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以调查研究为目的的住院,疗养,休养,康复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20.16)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见20.17)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十一、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20.1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20.1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20.20)的机动车;
十三、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十四、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五、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六、执行警务、军警训练、军事行动、战争(见20.21)、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见20.22)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十七、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20.23)扣除未还款项(见20.24)(含利息)后的余额。
发生上述第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方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方不支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年龄
出生满60天至11周岁(见20.3), 符合我方规定的投保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精神障碍、已存在疾病、生育或绝育手术及其并发症、矫形、整容手术、健康检查、患艾滋病、椎间盘突出、参与体育竞赛、参与航空运动、进行高风险活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