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主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24小时适用。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主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
二、教育年金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18 周岁、19 周岁、20 周岁、21 周岁、22 周岁、23周岁、24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且主合同仍然有效,我方将在上述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受益人给付教育年金。
我方提供累积生息的教育年金领取方式,即由我方保留教育年金,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我方公布的累积利率按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直至主合同效力终止。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之后未向我方提交领取教育年金的申请书,我方默认您方选择累积生息的教育年金领取方式,直至受益人向我方提交该申请书。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仍存在未向我方申请领取的教育年金,则我方将向教育年金受益人支付未领取的教育年金及其相应的利息;如果教育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则未领取的教育年金及其相应的利息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三、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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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将给付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的全部保险费。 |
教育年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生存至 18 周岁、19 周岁、20 周岁、21 周岁、22 周岁、23 周岁、24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上述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教育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满期日,即 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满期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主合同成立。
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主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24 时(北京时间)起开始生效。
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主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满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保险期间届满,主合同效力终止。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方将不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在被羁押、关押服刑期间由于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死亡;
三、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受益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含利息)后的余额。若投保人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该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含利息)后的余额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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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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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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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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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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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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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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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18至24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