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主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24小时适用。
在主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主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30 天之内,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已支付的主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二、猝死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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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主合同的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意外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在主合同生效之日24 时起30天之后,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在主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30 天之内,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已支付的主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
猝死保险金 | 在主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30天之后猝死,除给付第一项的身故保险金外,我方还将向受益人给付猝死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猝死保险金的总额为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 倍,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在主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30 天之内猝死,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已支付的主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主合同成立。
主合同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主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24时(北京时间)起开始生效。
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方和我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我方仅给付身故保险金而不给付猝死保险金。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方将不给付任何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他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在被羁押、关押、服刑期间由于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死亡或猝死;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四、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主义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七、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故意斗殴、不遵医嘱、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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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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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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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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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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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30天内疾病身故,返还已交保费) |
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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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保单生效30天内猝死,返还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