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如下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1.投保人缴纳的首次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总和后所余数额的 10%。
2.按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宣告日为被保 险人身故日,按照本条款“身故保险金”项下(一)的规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又生还,保险金获取人必须在被保险人被证实仍然生存之日起三十日之 内把已经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中超出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退还给本公司。本合同效力不予恢复。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意外伤害,并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 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给付如下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缴纳的首次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总和后所余数额的 90%,但不超过人民币 80 万元。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 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按照本条款“意外身故保险金”项下(一)的规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 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又生还,保险金获取人必须在被保险人被证实仍然生存之日起三十日之 内把已经领取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本合同效力不予恢复。
三、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该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评 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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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如下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1.投保人缴纳的首次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总和后所余数额的 10%。 2.按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宣告日为被保 险人身故日,按照本条款“身故保险金”项下(一)的规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又生还,保险金获取人必须在被保险人被证实仍然生存之日起三十日之 内把已经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中超出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退还给本公司。本合同效力不予恢复。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意外伤害,并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 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给付如下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缴纳的首次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总和后所余数额的 90%,但不超过人民币 80 万元。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 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按照本条款“意外身故保险金”项下(一)的规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 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又生还,保险金获取人必须在被保险人被证实仍然生存之日起三十日之 内把已经领取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本合同效力不予恢复。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该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评 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在被羁押、关押服刑期间由于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死亡;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存在病症及其并发症;
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八、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原因而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价值以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价值为准。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二、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三、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四、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五、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核保规则
投保人年满18周岁
被保险人年龄为60天—60周岁
缴费方式:一次性缴清费用,可额外缴纳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既往病症、自伤、感染艾滋、、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身故;因妊娠流产分娩、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在军队警队执行任务、参加体育比赛、参加高危运动等原因导致的意外身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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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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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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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保费-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10%+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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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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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保费-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90%+个人账户价值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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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若生存至75周岁,可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