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主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24 小时适用。
在主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见30.5)而受到意外伤害(见30.6),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将按照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见30.7)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本条下述第三项有关保险金给付的其他规定。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举的残疾且按照附表完成前述残疾鉴定,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等于附表中所列明的残疾给付比例乘以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本条下述第三项有关保险金给付的其他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第180天治疗仍未结束,我方将根据被保险人第180天的身体情况按照附表完成的残疾鉴定决定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对于第180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我方将不承担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程度未达到或不属于附表中所列明的伤残类别与等级,我方将不支付任何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有关保险金给付的其他规定
如果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体或同一组织器官,且导致不同等级的残疾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后次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给付后次意外残疾保险金减去前次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余额;若前次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不同等级的残疾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相同等级的残疾项目,我方将按照该残疾等级的上一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如果被保险人在我方给付了意外残疾保险金后,又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符合本条上述第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规定,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当年度累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在每一保单年度(见30.8),主合同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同一保单年度内,如主合同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之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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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意外伤害, 并且在180 天内因此身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意外伤害,并且180 天内因此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所列举的残疾且表完成残疾鉴定,将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给付金额等于残疾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第 180 天治疗仍未结束,将根据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按照附表完成的残疾鉴定决定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对于第 180 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将不承担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意外伤害程度未达到或不属于附表中所列明的伤残类别与等级,将不支付任何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故意斗殴、不遵医嘱、精神疾病、既往病史、怀孕分娩、食物中毒、医疗事故、猝死、在军队警察明白组织中执行任务或受训、参与交通工具竞赛、已运动员身份参与体育竞技、乘坐非民航飞行器、参加高危运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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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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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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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
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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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