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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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在18周岁之前的,保险公司按其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二)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在18周岁(含)之后的,保险公司按其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乘以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相应给付比例。 (三)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在18周岁(含)之后的,保险公司按其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三项金额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3)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乘以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相应给付比例。 给付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公共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所保障的公共航空客运航班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除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保险公司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公共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