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伤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期间、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期间、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六、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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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在18周岁之前的,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且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在18周岁(含)之后的,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乘以给付比例中列明的相应给付比例。 3、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且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在18周岁(含)之后的,按以下三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当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乘以给付比例中列明的相应给付比例。 给付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以上:120%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将按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当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