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百万幸运福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意外险产品,提供意外/交通工具身故,意外伤残保障。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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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发生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主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意外伤害,且该意外伤害是因下述保障项目中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工具意外事故而造成的,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额外给付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1.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2.特定非营运机动车辆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特定非营运机动车辆时,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3.航空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用客运航班班机时,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举的伤残,保险公司按伤残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应在对该意外伤害的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仍未结束治疗,应在第180天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保险公司将根据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第180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伤害程度未达到或不属于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类别与等级,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主合同继续有效。
3.伤残标准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伤残标准相对应的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