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伤或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终止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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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自主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至终身,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生存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年金: 1.主合同第五至第九个保单周年日,每个保单周年日的年金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2.自主合同第十个保单周年日起,每个保单周年日的年金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