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伤或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期间、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期间、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终止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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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保险公司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相应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主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时起效力终止。
给付比例:18周岁前100%;18-41周岁160%;41-61周岁140%;61周岁后120%.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保险公司保险期间届满日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保险公司保险期间届满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主保险公司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