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守护长青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45-7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意外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导致的伤残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0)精神和行为障碍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11)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分娩(包括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包括避孕及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或伤害;


12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不包括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附加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二条保险责任”、“第七条年龄错误”、“第八条职业变更的处理”、“第十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七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三条释义”中加粗的内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伤残,则保险公司将按“伤残评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45-7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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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投保年龄宽泛(45岁-75岁),贯穿意外预防、治疗、康复全流程,提供体检、康护管家等健康管理服务。
祁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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