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二条保险责任”、“第三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第九条年龄错误”、“第十条受益人”、“第十六条宽限期”、“第十七条效力恢复”、“第二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通知”中加粗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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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合同年保险费。 |
年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则自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保险公司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约定给付一次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自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年金给付金额为20%基本保额;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年金给付金额为40%基本保额;自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年金给付金额为20%基本保额;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合同满期日(含)年金给付金额为40%基本保额。 在年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
满期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保险公司将给付满期金,其金额等于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年保险费之和。 |
投保年龄:0-6周岁
保险期间:至10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