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住院或发生医药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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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保险公司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合同一般意外事故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任何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保险公司将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合同一般意外事故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 |
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特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合同特定意外事故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任何已给付的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 |
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特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保险公司将按“伤残评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合同特定意外事故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 |
预防接种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或非免疫规划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且自接种疫苗之日起180日内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给付预防接种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合同预防接种事故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预防接种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预防接种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任何已给付的预防接种伤残保险金。 |
预防接种伤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或非免疫规划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且自接种疫苗之日起180日内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伤残,则保险公司将按“伤残评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预防接种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合同预防接种事故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 |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则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任何已获得的补偿费用)×给付比例。 |
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治疗,则保险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合同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住院日数 |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