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二条保险责任”、“第三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第九条年龄错误”、“第十条受益人”、“第十六条宽限期”、“第十七条效力恢复”、“第二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通知”加粗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 (1)本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合同年保险费(2)本项金额=趸缴保险费 |
年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则保险公司将在合同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及此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直至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四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四岁生日)及以前,每年的年金给付金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此后,每年的年金给付金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百分之四十)。 在年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保险公司将给付满期金,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 (1)本项金额=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年保险费之和(2)本项金额=趸缴保险费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至10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