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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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种不分组,可赔付1次,前10年确诊赔付150%,第11年开始赔100%保额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60种不分组,可赔付7次,分别为20%、20%、30%、30%、50%、50%、50%保额 |
身故保险金 | 赔付基本保额100% |
全残保险金 | 赔付基本保额100% |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 赔付基本保额100% |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 60岁及以后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每月1/120基本保额,连续赔付10年,共120次 |
等待期 | 1、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合同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为合同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