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本公司不承担全残或老年长期护理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生命终末期状态豁免保险费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三条保险责任”、“第八条年龄错误”、“第十五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中加粗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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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则保险公司将按下列情形中的约定豁免批注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豁免开始后,附加合同效力随之终止。 1、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则对于批注合同,保险公司将豁免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至其付费期限届满所对应的保险费。 2、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则对于批注合同,保险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豁免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至其付费期限届满所对应的保险费。 3、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的,则对于批注合同,保险公司将豁免自其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至其付费期限届满所对应的保险费。 4、生命终末期状态豁免保险费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的,则对于批注合同,保险公司将豁免自其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至其付费期限届满所对应的保险费。 5、老年长期护理豁免保险费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对于批注合同,保险公司将在其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持续期内,豁免自该状态被认定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至其付费期限届满所对应的保险费。 豁免开始后,批注合同的保险条款和付费年限均不得变更。 |
等待期 | 在附加合同生效日起的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若被保险人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生命终末期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在附加合同生效日起的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因重大疾病或与重大疾病相关的疾病就诊的,则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前述两项情形中的一百八十日或九十日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发生前述两项情形的,无等待期。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