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添益Ⅱ意外伤害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7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意外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款的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该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本公司将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不属于“伤残评定标准”伤残条目的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参照“伤残评定标准”中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处理。不同意外事故造成同一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相同,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不同,以较严重条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款的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该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保险公司将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对不属于“伤残评定标准”伤残条目的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参照“伤残评定标准”中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处理。不同意外事故造成同一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相同,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不同,以较严重条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武术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附加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二条保险责任”、“第七条年龄错误”、“第八条职业变更的处理”、“第十二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加粗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7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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