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全佑惠享荣耀珍藏版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6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60种第一类重疾、100种第二类重疾保障,还有身故、全残、生命终末期、老年长期护理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以下两种等待期:

1、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本合同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或在等待期内因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或与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相关的疾病或症状就诊的,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为本合同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无等待期。

 

二、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七次为限,第一、二次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第三、四次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第五至第七次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

 

三、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由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和第二类重大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两项保障构成。

1、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对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2、第二类重大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除给付上述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外,还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本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五、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本公司将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六、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本公司将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生命终末期状态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七、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由身故基础保障保险金和身故额外保障保险金两项保障构成。

1)身故基础保障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额外保障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身故,则本公司除给付身故基础保障保险金外,还将给付身故额外保障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本合同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合同的保险责任有以下两种等待期: 1、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合同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或在等待期内因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或与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相关的疾病或症状就诊的,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为合同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无等待期。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七次为限,第一、二次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第三、四次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第五至第七次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由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和第二类重大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两项保障构成。 1、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对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合同终止。 2、第二类重大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除给付上述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外,还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全残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保险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生命终末期状态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由身故基础保障保险金和身故额外保障保险金两项保障构成。 1)身故基础保障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额外保障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身故,则保险公司除给付身故基础保障保险金外,还将给付身故额外保障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合同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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