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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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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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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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重大疾病(轻症)61种,累积最多可赔付7次,每种疾病限一次,具体赔付如下:
第一、第二次:确诊按基本保额的20%赔付;
第三、第四次:确诊按基本保额的30%赔付;
第五、第六、第七次:确诊按基本保额的50%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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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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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重大疾病(重疾)102种,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由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和白血病额外保障保险金三项保障构成。
1、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
重疾102种分为4组,每组限赔付一次,累积最多赔付3次,每次确诊按基本保额赔付,每次间隔365天以上;
2、第二类重大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30周岁前确诊重疾,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50%基本保额。
3、白血病额外保障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白血病,保险公司在给付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10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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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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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确诊第一类重大疾病(轻症)或第二类重大疾病(重疾)可免交余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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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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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不幸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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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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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保险公司将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按基本保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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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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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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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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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故基础保障保险金:18岁前返还所交保费;18岁后按基本保额给付;
(2)身故额外保障保险金:18-30岁期间身故,保险公司额外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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