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稳赢未来年金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至105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约定时间可领取月度年金、满期金,还有身故、全残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交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

式(2)计算:

1)本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月度年金

2)本项金额=趸交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月度年金

本项身故保险金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本合同年保险费趸交保险费月度年金计算。

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各项金额须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自始调整。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交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

1)本项金额=(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105%(百分之一百零五)累计已给付的月度年金

2)本项金额=趸交保险费×105%(百分之一百零五)累计已给付的月度年金

本项全残保险金按照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本合同年保险费趸交保险费月度年金计算。

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各项金额须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自始调整。


三、月度年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则自本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本公司每月给付一次月度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每次的月度年金给付金额按下表对应的月度年金给付期间计算:

自本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月度年金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0.6%(百分之零点六);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本合同满期日(含)月度年金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0.75%(百分之零点七五)。


四、满期金

若本合同有效至保险期间届满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该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交方式支付保险费,则该项金额按下列公 式(2)计算: (1)该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月度年金 (2)该项金额=趸交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月度年金 该项身故保险金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合同年保险费”、“趸交保险费”和“月度年金”计算。 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各项金额须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自始调整。
全残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全残,则保险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该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交方式支付保险费,则该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 (1)该项金额=(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合同年保险费×105%(百分之一百零五)–累计已给付的月度年金 (2)该项金额=趸交保险费×105%(百分之一百零五)–累计已给付的月度年金 该项全残保险金按照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合同年保险费”、“趸交保险费”和“月度年金”计算。 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各项金额须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自始调整。
月度年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则自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保险公司每月给付一次月度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每次的月度年金给付金额按下表对应的月度年金给付期间计算: 自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月度年金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0.6%(百分之零点六);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合同满期日(含)月度年金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0.75%(百分之零点七五)。
满期金 若合同有效至保险期间届满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保险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二条保险责任第八条年龄错误第九条受益人第十六条效力恢复第十九条款第二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中加粗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至10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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