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交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
式(2)计算:
(1)本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月度年金
(2)本项金额=趸交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月度年金
本项身故保险金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本合同年保险费”、“趸交保险费”和“月度年金”计算。
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各项金额须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自始调整。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交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
(1)本项金额=(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105%(百分之一百零五)–累计已给付的月度年金
(2)本项金额=趸交保险费×105%(百分之一百零五)–累计已给付的月度年金
本项全残保险金按照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本合同年保险费”、“趸交保险费”和“月度年金”计算。
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各项金额须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自始调整。
三、月度年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则自本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本公司每月给付一次月度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每次的月度年金给付金额按下表对应的月度年金给付期间计算:
自本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月度年金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0.6%(百分之零点六);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本合同满期日(含)月度年金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0.75%(百分之零点七五)。
四、满期金
若本合同有效至保险期间届满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该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交方式支付保险费,则该项金额按下列公 式(2)计算: (1)该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月度年金 (2)该项金额=趸交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月度年金 该项身故保险金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合同年保险费”、“趸交保险费”和“月度年金”计算。 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各项金额须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自始调整。 |
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全残,则保险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该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交方式支付保险费,则该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 (1)该项金额=(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合同年保险费×105%(百分之一百零五)–累计已给付的月度年金 (2)该项金额=趸交保险费×105%(百分之一百零五)–累计已给付的月度年金 该项全残保险金按照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合同年保险费”、“趸交保险费”和“月度年金”计算。 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各项金额须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自始调整。 |
月度年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则自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保险公司每月给付一次月度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每次的月度年金给付金额按下表对应的月度年金给付期间计算: 自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月度年金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0.6%(百分之零点六);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合同满期日(含)月度年金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0.75%(百分之零点七五)。 |
满期金 | 若合同有效至保险期间届满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保险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二条保险责任”、“第八条年龄错误”、“第九条受益人”、“第十六条效力恢复”、“第十九条款”、“第二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中加粗的内容。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至10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