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以下情况计算:
1、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项保险金等于已付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之和。
2、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项保险金等于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现金价值。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按以下情况计算:
1、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项保险金等于已付期交保险费与追加保险费之和的105%(百分之一百零五)。
2、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项保险金等于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账户价值的105%(百分之一百零五)。
三、年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则本公司将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从个人账户中提取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百分之一)作为年金给付予被保险人。
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的年金不得超过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
每次年金给付后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相应减少,减少的个人账户价值应按个人账户中的各投资账户在该保险单周年日上一个资产评估日的账户价值占全部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分摊至各投资账户,若其中有投资账户的账户价值不足以扣除所分摊的个人账户价值减少部分,则不足的部分将由其他的投资账户再行分摊。开始给付年金后,本公司将持续给付该年金直到本合同终止。
四、持续奖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则本公司将自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分配持续奖金,按以下情况计算:
1、在本合同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持续奖金金额等于当时投保人已支付期交保险费和自动转入的追加保险费之和的2%(百分之二);
2、自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起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持续奖金金额等于当时投保人在该保险单周年日之前的一个保险单年度内自动转入的追加保险费之和的2%(百分之二)。持续奖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仅用于增加个人账户价值。
五、满期金
若本合同有效至保险期间届满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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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以下情况计算: 1、若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项保险金等于已付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之和。 2、若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项保险金等于保险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全残,则保险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按以下情况计算: 1、若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项保险金等于已付期交保险费与追加保险费之和的105%(百分之一百零五)。 2、若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项保险金等于保险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账户价值的105%(百分之一百零五)。 |
年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则保险公司将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从个人账户中提取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百分之一)作为年金给付予被保险人。 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的年金不得超过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 每次年金给付后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相应减少,减少的个人账户价值应按个人账户中的各投资账户在该保险单周年日上一个资产评估日的账户价值占全部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分摊至各投资账户,若其中有投资账户的账户价值不足以扣除所分摊的个人账户价值减少部分,则不足的部分将由其他的投资账户再行分摊。开始给付年金后,保险公司将持续给付该年金直到合同终止。 |
持续奖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则保险公司将自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分配持续奖金,按以下情况计算: 1、在合同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持续奖金金额等于当时投保人已支付期交保险费和自动转入的追加保险费之和的2%(百分之二); 2、自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起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持续奖金金额等于当时投保人在该保险单周年日之前的一个保险单年度内自动转入的追加保险费之和的2%(百分之二)。持续奖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仅用于增加个人账户价值。 |
满期金 | 若合同有效至保险期间届满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保险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二条保险责任”、“第二十九条年龄错误”、“第三十条受益人”、“第三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三十九条保险事故通知”中加粗的内容。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至10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