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款的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该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保险公司将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对不属于“伤残评定标准”伤残条目的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参照“伤残评定标准”中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处理。不同意外事故造成同一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相同,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不同,以较严重条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双倍给付
|
在合同有效期内,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开始,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特定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则保险公司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本项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前不发生效力。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金
|
针对9种重大自然灾害而导致的意外事故(地震、泥石流、滑坡、洪水、海啸、台风或飓风、龙卷风、雷击、暴雪),保险公司给予额外最高100%保额的赔付。
|
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
因意外导致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后,保险公司将按规定按次予以赔付。
|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
|
不论疾病还是意外导致的住院而产生的合理且必须的费用,在扣除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后,保险公司将按规定予以赔付。
|
手术费用补偿金
|
按保险公司约定给付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