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以下两种等待期:
1、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本合同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
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或在等待期内因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或与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相关的疾病或症状就诊的,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为本合同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七次为限。
同一种第一类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七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第一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仅对其中一种第一类重大疾病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已符合本合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该次及其后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三、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对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对于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保险金和现代病额外保障保险金这二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
若被保险人首次确诊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或现代病,但符合本合同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本公司仅承担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不承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保险金和现代病额外保障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四、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五、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本公司将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六、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本公司将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生命终末期状态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七、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合同的保险责任有以下两种等待期: 1、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合同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或在等待期内因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或与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相关的疾病或症状就诊的,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为合同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七次为限。 同一种第一类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七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其发生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第一类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仅对其中一种第一类重大疾病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已符合合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该次及其后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公司对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对于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保险金和现代病额外保障保险金这二项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 若被保险人首次确诊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或现代病,但符合合同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仅承担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不承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保险金和现代病额外保障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保险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生命终末期状态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终止。 |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