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恒赢金生 2018 版年金保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4周岁
投保年龄
至105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满5年可申请领取年金,满期可领取满期金,还有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

(1)本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2)本项金额=趸缴保险费

本项身故保险金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本合同年保险费”和“趸缴保险费”计算。

 

二、年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在本合同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及此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直至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四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四岁生日)及以前,每年的年金给付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百分之十八);此后,每年的年金给付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6%(百分之三十六)。在年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三、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

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

(1)本项金额=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年保险费之和

(2)本项金额=趸缴保险费

本项满期金按照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保险费”和“趸缴保险费”计算。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 (1)本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合同年保险费 (2)本项金额=趸缴保险费 本项身故保险金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合同年保险费”和“趸缴保险费”计算。
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则保险公司将在合同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及此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直至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四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四岁生日)及以前,每年的年金给付金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百分之十八);此后,每年的年金给付金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6%(百分之三十六)。在年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保险公司将给付满期金,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1)本项金额=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年保险费之和 (2)本项金额=趸缴保险费 本项满期金按照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保险费”和“趸缴保险费”计算。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4周岁

 

保险期间:至10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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