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下列本项金额须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并自始调整:
1、本附加合同的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等于趸缴保险费;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附加合同年保险费
(二)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下列本项金额须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并自始调整:
1、本附加合同的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等于160%的趸缴保险费;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附加合同年保险费×´160%
本公司将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计增值红利。
二、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分别于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和二十一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分别于被保险人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和二十一岁生日)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每年的生存现金给付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三、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满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将在给付满期金的同时给付满期时的累计增值红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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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前)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 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下列本项金额须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并自始调整: 1、附加合同的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等于趸缴保险费;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附加合同年保险费 (二)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下列本项金额须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并自始调整: 1、附加合同的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等于160%的趸缴保险费;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附加合同年保险费×160% 保险公司将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计增值红利。 |
生存现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附加合同仍然有效,则保险公司将分别于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和二十一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分别于被保险人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和二十一岁生日)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每年的生存现金给付金额等于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
满期金 |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保险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满期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将在给付满期金的同时给付满期时的累计增值红利。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则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9周岁
保险期间:至3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