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下列本项金额须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并自始调整:
二、年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公司将自本合同的付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每月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公司将自本合同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每月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每月的年金给付金额等于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在年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三、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六十倍。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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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下列本项金额须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并自始调整: 1、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 (1)本项金额=(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2)本项金额=趸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
年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且仍然生存,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保险公司将自合同的付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每月给付年金予,直至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保险公司将自合同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每月给付年金予,直至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每月的年金给付金额等于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在年金给付期间,若身故,则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
满期金 | 若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保险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其金额等于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六十倍。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15/26/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