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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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附加合同身故,则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保险公司将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身故保险金予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每年的身故保险金金额等于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百分之十二)。若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最后一次身故保险金给付前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继续给付身故保险金予继任身故保险金受领人。第三十年的身故保险金给付完毕后,保险公司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附加合同的全残,则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保险公司将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全残保险金予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每年的全残保险金金额等于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百分之十二)。若附加合同在最后一次全残保险金给付前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继续给付全残保险金予继任全残保险金受领人。第三十年的全残保险金给付完毕后,保险公司将不再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