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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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因遭受航空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 包括猝死),则保险公司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因遭受航空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保险公司将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 - 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对不属于“伤残评定标准”伤残条目的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同一航空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参照“伤残评定标准”中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处理。不同航空意外事故造成同一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释义二)时,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相同,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不同,以较严重条目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