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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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 |
年金 |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或在合同生效后的下列两个日期中的较迟者前,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申请现金领取年金。申请完成后,若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则保险公司将自下列两个日期中的较迟者开始,并在此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从个人账户中按照条约定的年金给付金额提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作为年金给付予被保险人。 1、合同的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 2、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六十五岁生日)在年金给付期间,每次年金给付金额按下列两种情形计算。每次年金给付后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相同金额减少。 1、若合同在保险单周年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大于或等于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百分之十),则该次年金给付金额等于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百分之十); 2、若合同在保险单周年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小于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百分之十),则该次年金给付金额等于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以较早发生者为准)将不再给付年金,合同终止。开始给付年金后,保险公司不接受停止给付年金的申请。 1、身故; 2、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等于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