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以及批注上约定的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获豁免保险费的各保险合同,其对应的保险费豁免至其付费年限满。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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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豁免保险费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以及批注上约定的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获豁免保险费的各保险合同,其对应的保险费豁免至其付费年限满。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则保险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以及批注上约定的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获豁免保险费的各保险合同,其对应的保险费豁免至其付费年限满。若全残持续期结束,则保险公司将停止豁免以上全残豁免保险费。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致全残;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