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单年度之前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若身故发生在保险单周年日,则自该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以及批注上约定的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单年度内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前的最后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以及批注上约定的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
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获豁免保险费的各保险合同,其对应的保险费豁免至其付费年限满。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单年度之前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若全残发生在保险单周年日,则自该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以及批注上约定的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单年度内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前的最后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以及批注上约定的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
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获豁免保险费的各保险合同,其对应的保险费豁免至其付费年限满。若全残持续期结束,则本公司将停止豁免以上全残豁免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自本公司开始豁免保险费起终止(包括身故豁免保险费或全残豁免保险费,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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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豁免保险费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附加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单年度之前身故,则保险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若身故发生在保险单周年日,则自该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以及批注上约定的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单年度内身故,则保险公司将自其身故前的最后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以及批注上约定的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 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获豁免保险费的各保险合同,其对应的保险费豁免至其付费年限满。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附加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单年度之前全残,则保险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若全残发生在保险单周年日,则自该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以及批注上约定的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若于附加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单年度内全残,则保险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前的最后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以及批注上约定的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获豁免保险费的各保险合同,其对应的保险费豁免至其付费年限满。若全残持续期结束,则保险公司将停止豁免以上全残豁免保险费。 附加合同的效力自保险公司开始豁免保险费起终止(包括身故豁免保险费或全残豁免保险费,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致全残;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年龄:20-55周岁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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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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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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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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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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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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