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全残按已交保费的1.6倍给付保险金 |
一般意外事故保险金 | 发生意外事故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若因9种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的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保险金 |
特定交通意外事故保险金 | 乘坐特定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事故按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保险金,若因9种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的按基本保额的20倍给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期满按已交保费的1.1倍给付保险金 |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付费年限:5年
保障期限:20年
(19)被保险人从事高危职业活动时遭受的意外事故: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交通意外保险金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保险金的责任:
(15)被保险人置身于公共交通工具(乘客身份者除外)期间。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所有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精神和行为障碍、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参与执行军、警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未满75周岁 | 基本保额 | |
满75周岁及以后 | 基本保额×50% | ||
特定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 未满75周岁 | 基本保额×9 | |
满75周岁及以后 | 基本保额×4.5 |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 | 一般意外 | 未满75周岁 | 基本保额 |
满75周岁及以后 | 基本保额×50% | ||
特定交通意外 | 未满75周岁 | 基本保额×9 | |
满75周岁及以后 | 基本保额×4.5 | ||
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1.6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