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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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则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终止。该项身故保险金金额按下列情况计算。 (1)若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身故时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年标准保险费之和; (2)若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上述(1)中提及的“标准保险费”是根据保险合同签发时合同的标准体保险费率和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的保险费,其中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的保险费。 |
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全残,则将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该项全残保险金金额等于全残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将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合同终止。该项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金额等于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白血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白血病,并因此可获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的给付,则除给付上述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外,还将给付白血病额外保障予,其金额等于白血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合同的白血病额外保障给付以一次为限。 |
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二十二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儿童特定疾病,则将给付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特定疾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 |
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的给付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若被确诊患有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则将给付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予被保险人,合同继续有效。该项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金额等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金额。合同的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给付以一次为限。 (1)在合同有效期内,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患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已达三百六十五日; (2)的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属重大疾病组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组。 |
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的给付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若被确诊患有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则将给付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予被保险人,合同终止。该项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金额等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金额。合同的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给付以一次为限。 (1)在合同有效期内,专科医生确诊患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已达三百六十五日; (2)的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和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属二个重大疾病组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组。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合同可因以下任一情形的发生而豁免保险费: (1)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2)给付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 (3)首次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将自上述情形发生(以最早发生者为准)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合同的付费期满。 |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将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若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继承人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合同于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单年度之前全残,则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若全残发生在保险单周年日,则自该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以及批注上约定的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若合同的被保险人于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单年度内全残,则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前的最后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以及批注上约定的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 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获豁免保险费的各保险合同,其对应的保险费豁免至其付费年限满。若全残持续期结束,则将停止豁免以上全残豁免保险费。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合同的被保险人于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单年度之前身故,则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若身故发生在保险单周年日,则自该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以及批注上约定的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单年度内身故,则将自其身故前的最后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以及批注上约定的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 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获豁免保险费的各保险合同,其对应的保险费豁免至其付费年限满 |
保险期限:终身
投保年龄:7天至17岁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致全残;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发生第一类重大疾病、儿童特定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肾髓质囊性病除外);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0岁的邦先生和30岁的邦太太为刚出生的儿子投保《友邦全佑一生(倍呵护)重疾保险计划》,基本保额50万元,年付保费7100元,付费期19年,保障至终身。
邦先生和太太又双双投保了附加合同《友邦附加万全无忧豁免保费定期寿险》,夫妇二人年付保险费共计约233元,付费期18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主险--友邦全佑一生(倍呵护)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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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第一类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0% (未满75周岁确诊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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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特定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0% (未满22周岁确诊严重川崎病、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或重症手足口病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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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重大疾病 | 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 |
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 | 基本保额 | ||
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 | 基本保额 | ||
白血病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50% (未满22周岁确诊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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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不承担责任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确诊第一类重疾、儿童特定疾病以及第二类重疾其中一种,可免交剩余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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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阶段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 | |
老年长期护理金 |
基本保额×120% (60周岁后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每月领取一次,可连续领取12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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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 基本保额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
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 |
附加险-友邦附加万全无忧豁免保费定期寿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终末期疾病观察期为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