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二、养老年金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的下列两个日期中的较迟者前,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领取养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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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则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
养老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在合同生效后的下列两个日期中的较迟者前,根据的规定申请领取养 老年金。申请完成后,若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则将自下列两个日期中的较迟者开始,并在此后的每 个保险单周年日从个人账户中提取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百分之十)作为养老年金。每次养老年金给付后 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相同金额减少。开始给付养老年金后,将持续给付养老年金直到合同终止。 1、合同的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 2、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 ||
养老年金 |
个人账户价值×10% (保单生效第10年或65周岁起,每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