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友邦优乐保意外伤害保险》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则每次意外事故,本公司对符合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按下述情形基于每张发票初算每笔费用,然后按初算费用之和扣除一百元后的余额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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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友邦优乐保意外伤害保险》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起一百 八十日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则每次意外事故,对符合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 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按下述情形基于每张发票初算每笔费用,然后按初算费用 之和扣除一百元后的余额给付意外 医药费用补偿金。 一、若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药费用补偿: 初算每笔费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的合同约定的医药费用– 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二、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药费用补偿: 初算每笔费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的合同约定的医药费用–从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不包 括《友邦附加优乐保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或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80% –已从任 何《友邦附加优乐保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项下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医药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2)视力矫正;
(3)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4)脊椎间盘突出症;
(5)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友邦优乐保意外伤害保险》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被保险人因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脊椎间盘突出症以及先天性疾病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补偿 | 已从社会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00 | |
未从社会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80%-本保单已报销费用-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