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项身故保险金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确定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和“趸缴保险费”计算。
二、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四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四岁生日)及以前,每年的年金给付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百分之十二);此后,每年的年金给付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4%(百分之二十四)。
在年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如果本合同附加了《友邦附加智尊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且附加的《友邦附加智尊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仍然有效,则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年金在给付时,均直接转入《友邦附加智尊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个人账户。
三、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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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则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 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 式(2)计算: (1)本项金额 =(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按年付方式计算的合同年保险费 (2)本项金额 = 趸缴保险费 本项身故保险金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确定的“合同年保险费” 和“趸缴保险费”计算。 |
年金 | 若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直至合同的保险期间届 满。在年满六十四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前,每年的年金给付金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百分之十二);此后,每年的年金给付金 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4%(百分之二十四)。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我们将给付满期金,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 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 (1)本项金额 = 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年保险费之和 (2)本项金额 = 趸缴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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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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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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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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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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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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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2% (每年领取1次) |
65周岁(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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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4% (每年领取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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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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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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