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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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则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
年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在合同生效后的下列两个日期中的较迟者前,根据我们的规定申请领取年 金。申请完成后,若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将自下列两个日期中的较迟者开始,并在此后的每个保 险单周年日从个人账户中提取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百分之十)作为年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
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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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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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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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
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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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10% (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或六十五岁后开始每年领取)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友邦附加智尊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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