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加倍无忧定期寿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20-55周岁
投保年龄
至65周岁
投保年限
中长期人寿保障,身故或全残后,受益人可每年领取保险金,共可领取30年。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对于以下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且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若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终止,但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将延续至以下约定的保险金给付完毕时止。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则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本公司将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身故保险金予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每年的身故保险金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百分之十二)。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领取年限为三十年。第三十年的身故保险金给付完毕后,本公司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最后一次身故保险金给付前身故,则本公司将按《未付保险金折算表》计算,一次性给付未付身故保险金折算金予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继承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则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本公司将

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全残保险金予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每年的全残保险金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百分之十二)。本附加合同的全残保险金领取年限为三十年。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全残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本公司将继续给付全残保险金予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第三十年的全残保险金给付完毕后,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全残保险金给付期间,若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则本公司将按《未付保险金折算表》计算,一次性给付未付全残保险金折算金予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先于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则本公司将在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后,按《未付保险金折算表》计算,一次性给付未付全残保险金折算金予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继承人。自上述任一全残保险金折算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则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我们将于保险单周 年日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每年的身故保险金金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领取年限为三十年。第三十年的身故保险金给付完毕后,我们将不再给付身 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全残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全残,则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我们将 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全残保险金,每年的全残保险金金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合同的全残保险金领取年限为三十年。若合同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我们将 继续给付全残保险金予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第三十年的全残保险金给付完毕后,我们将不再给付全残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本附加合同的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

费的,本公司向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

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20-5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基本保额×12%

(由受益人每年领取,可领取30年)

全残

基本保额×12%

(由受益人每年领取,可领取30年)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友邦附加加倍无忧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杨先生40周岁,太太35周岁,他们为自己5岁的儿子投保“友邦传世金生保险计划”,计划包含友邦附加加倍无忧定期寿险,主险基本保额25万元,年交总保费327142元,交费期6年,保障可至105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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