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同一保险期间内,本条以下二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款的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该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本公司将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 - 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不属于“伤残评定标准”伤残条目的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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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 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合同的保险金额。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我们将按《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其 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合同的保险金额。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
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或探险活
动;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武术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9)被保险人从事下列职业活动时遭受的意外事故:
矿业采掘业(不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 林业(不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
海上作业人员 受训新兵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精神和行为障碍、妊娠流产分娩、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恐怖分子行为、置身于非民航飞行器、参加高危运动、参加体育比赛、从事高风险职业、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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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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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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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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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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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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