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二、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公司约定领取年金。每次年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相同金额减少。若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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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则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
年金 | 若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可以根据公司约定领取年金。每次年金给付后,合 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相同金额减少。若身故,合同终止,我们将不再给付年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
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 ||
年金 | 约定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