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 1)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百分之二十)。
本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2)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四、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五、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本公司将自该状态认定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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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百分之二十)。 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百分之二十)。 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全残,则保险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全残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投保年龄:出生满7天至17周岁
交费年限:19年
王先生30周岁,为刚出现儿子投保《友邦全佑一生(倍健康)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30万元,年付保费4,080元,付费期19年,保障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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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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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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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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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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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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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75周岁前确诊可领取) |
第二类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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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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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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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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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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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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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长期护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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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120) (含60周岁后确诊可每月领取一次,可领取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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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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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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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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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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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重大疾病有90天、疾病终末期有180天观察期。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发生第一类重大疾病、儿童特定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及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