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条以下第一和第二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款的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该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本公司将按保险合同所附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对不属于“伤残行业标准”伤残条目的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参照“伤残行业标准”中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处理。不同意外事故造成同一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相同,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不同,以较严重条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三、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额外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或伤残,则本公司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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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则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我们将按保险合同所附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额外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故或伤残,则我们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武术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9)被保险人从事下列职业活动时遭受的意外事故:
矿业采掘业(不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林业(不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海上作业人员、受训新兵、桥梁工程人员、石棉瓦操作工、特种部队、液化气油罐车司机及随车工人、武器弹药研究及管理人员、变压器操作工、高速公路、隧道、地下铁工程人员、拉线安装塔架工人、救难船员、消防员、潜水员、液化气体制造工人、职业运动员、水坝工程人员、海湾、港口工程人员、电缆、架空线操作及维修人员、爆炸品制造和爆破工作人员、军校、警校学员、交通及防暴警察、武打和特技演员、架空作业者、战地记者、前线军人、烟囱清洁工、酸类制造工、驯兽及饲养人员。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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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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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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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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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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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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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重大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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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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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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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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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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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故意打斗、参与执行军警任务、私自使用药物、置身于空中运输工具期间、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违法乱纪等行为、精神和行为障碍、医疗伤害、细菌或病毒感染等、战争暴乱、恐怖分子行为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刘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友邦全佑倍至重疾保险计划”(该计划包含友邦附加全佑倍护意外伤害保险),选择基本保额30万元,交费期间25年,年交保费10200元,保障至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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