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美价廉,不惑专享
专为40岁以上重疾高发群体特制的健康保障计划
2.终身的健康保障计划
3.两类重疾分类保障
34种重度重疾,扩充8种轻度重疾
4.精选的保障计划
集身故、重疾、意外三大精选保障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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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我们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则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
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额外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故或伤残,则我们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我们将按保险合同所附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对不属于“伤残行业标准”伤残条目的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则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于身故前曾领有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该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我们将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疾病、妊娠、分娩、未遵医嘱、细菌、病毒、置身空中运输工具、从事高风险运动以及工作、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友邦附加全佑倍护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40岁刘先生为自己投保了友邦全佑惠选重疾保险计划,基本保额20万元,年交保费7700元,交费20年,保障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