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对于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满期金此三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
二、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款特别重大疾病特指急性心肌梗塞、终末期肾病、脑中风后遗症、I型糖尿病或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等五种重大疾病。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患上述特别重大疾病且符合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条件,则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给付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特别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本附加合同的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包括因特别重大疾病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或满期金中任何一项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则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已付保险费之和予投保人,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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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确诊初患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 | 确诊患特别重大疾病且符合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条件,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 |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别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